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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代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2018年7月2日  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o.com/
  核心内容: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不同的代管主体是否需要依照不同的标准?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进行介绍。
  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特殊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
  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则没有直接规定,因此,代管房屋拆迁的操作,也因代管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对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时,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被拆除房屋应办理证据保全。采用产权调换的,该调换取得产权的房屋继续由原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费后,专账管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代管部门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将补偿金缴入财政,尔后按无主财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一旦出现合法所有人主张权利,应验明身份后将款项退还给所有人。
  第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实施拆迁,应注意三个环节:
  1、是注意验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委托手续有疑问,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代管,履行职责;
  2、是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代管人应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应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货币补偿金也应如数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代管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所有人的继承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吞委托人的资产。拆迁人发现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为,应予制止,必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依法代管还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时都要请公证机关作勘察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纷争。
  所以说,为了避免日后因拆迁房屋的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应该及早对相关问题做好约定,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就算日后发生纠纷,也能很快的解决。


文章来源: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
律师:贾启华[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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