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知识

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2021年3月19日  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   http://www.jqhwzo.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征地拆迁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

一、权利主体混淆

农村房屋的性质和城市商品房不一样,主要体现在农村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证书,有些地方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利证书,也有的地方发放产权证,但该产权证和城市房屋产权证性质不同,其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而非国有。这就决定了该房屋的权利人并非仅仅是产权证上记载的人,而应是整个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之间有特殊约定。农村房屋一旦拆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往往认为房屋产权证上没有名字的,就没有权利获得补偿,从而引起拆迁前大家和谐相处,拆迁后家庭内部矛盾骤起。这些纠纷往往是对权利主体理解错误导致的。

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后遇拆迁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但由于城乡结构在变换转型时期,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现象还很普遍,尤其是城乡结合地区。本来不值钱的农村房屋一旦拆迁,价值翻番。利益的驱动下,卖方领取拆迁款便欲独占。买方则主张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居住,自己才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补偿费。然而拆迁人则只认房屋权利证书,于是便和买房人签订安置协议,让卖房人领取补偿款。这种纠纷中,法院在认定买卖无效的情形下,也要对过错方追究一定的,并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

三、房屋拆迁补偿构成纠纷误区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另一个不同点就是补偿构成上不一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补偿计算是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理的。农村房屋拆迁时,除了要对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外,对村民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给予补偿。因此,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按照房屋拆迁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进行的。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中户口计算误区

农村房屋的取得主要是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开始的,没有宅基地就没有房屋。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子后,由于升学、参军或出嫁等原因引起户籍变动在所难免。遇到拆迁时,在对安置人口认定上往往排除这部分人员,从而构成侵权。农村拆迁安置人口,不能仅仅看户籍性质,还要结合宅基地的取得、长期生活等因素综合考虑。

以上内容就是对“农村房屋拆迁维权误区”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旧城改造拆迁政策的相关规定:

所谓旧城改造是指局部或整体地、有步骤地改造和更新老城市的全部物质生活环境,以便根本改善其劳动、生活服务和休息等条件。既反映城市的发展过程,城市空间规划组织以及建筑和社会福利设施的完善过程;又表示物质成果,反映当时的建筑和福利设施状况。旧城改造是个不间断的过程,取决于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速度。

一、旧城改造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裁决拆迁。

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